印发《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1 08:44:46|来源:信用中国|专栏:联合奖惩备忘录

分享到

印发《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7〕194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印发《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相关下载
发改财金〔2017〕1943号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文章搜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