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8-11-01 08:23:22|来源:信用中国|专栏:联合奖惩备忘录

分享到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 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进出口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锐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外汇局、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相关下载
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文章搜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