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开着宝马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掌握宝马车位置后,第一时间带领执行干警扣押其车辆,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告知拒执罪后果,迫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终主动要求拍卖车辆,抵偿债务。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被执行人漯河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栾借款3万元,贾某为该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103民初字3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漯河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王某本金3万元及利息,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郾城区人民法院向北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期躲避法院,迟迟不肯露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亦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在掌握贾某车辆信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扣押被执行人车辆,历时四个小时将贾某名下宝马牌越野车拖至法院,后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贾某,告知其拒执罪后果。被执行人终迫于执行压力,联系我院,并主动派人将车辆钥匙送到法院。要求法院拍卖车辆,抵偿债务,现宝马牌越野车现已成功停入停车场,贴封条,等待评估拍卖。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贾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开着高价宝马车,但长期躲避法院,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阻碍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贾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因法院执行干警扣押其车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贾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联系法院,主动派人将扣押车辆钥匙送到我院,请求拍卖车辆抵偿债务,履行判决义务。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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