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25-03-24 16:19:15|来源:信用漯河|专栏: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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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及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近日,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专项行动方案,将于2025年3月至10月,分3个阶段进行。

具体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行为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2.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向业主公开,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管委)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告知相关企业和个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道办(乡镇)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等。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道办(乡镇)、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等。

4.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管理人,未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行为

1.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经营收益,擅自利用小区电梯投放经营性广告,擅自改变或利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收益等。

2.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等。

3.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未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分配使用公共收益等。

4.擅自涨价及违规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程序,擅自上涨物业费;在收取物业费外,重复收取公共能耗费、照明费等应属于物业费范畴内的费用;转供电及二次供水小区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业主水、电费;装修押金无故不及时退还等。

监督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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